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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确立辩护律师对委托人涉案信息的保密权。
([英]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郑戈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7、83页)三、我国法治政府模式的选择我国政府的法治化进程启动时间较短,在模式的选择上必须根据我国的历史文化背景、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民主政治的发展目标来确定。国内一切阶级均平等地隶属于普通法院的管辖并遵守普通法。
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以新兴资产阶级为代表的市民社会力量,通过议会形式与王权进行长期斗争,并在哈林顿、洛克等人的法治思想鼓舞下,形成并发展了英国人受法律的统治而且只受法律的统治的法治模式,它包含着这样一种观念,即除了代议制立法机构的权力之外,所有的政府权力都应当由适当明确的法律来分配和限定(同上,第34页)。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参阅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5月版)建设法治政府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模式?这是我们党在探索建设什么样的政府、怎样建设政府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另一方面,既然英国个人权利是司法判决的成果,那么,个人权利都建筑于普通法律之上。
四是坚持服务行政的价值取向。与大陆国家有所不同的是,在英国,没有一种旧的因素彻底消亡,也没有一种新的因素彻底胜利,或者某一种原则取得了独霸的优势,而是各种力量总是在同时发展,多种利益和要求总是在折中调和。笔者从历史学、人类文化学的视角对法律在农村中的运行进行分析,以探讨法律在农村社会被弱化的真实原因。
在思想上,社会主义新观念经过不断的宣传和灌输,在农村社区中也占据了主导地位。由此形成大传统与小传统的二分社会。人民往往有对权力崇拜的思想,经过建国后的一次次政治运动,更加强化了政治权力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形象,在法治观念淡漠的农村,情况尤为突出,于是在农村社会造就了另一种权威———政治权威。于是作为普适性知识的国家法试图进入农村社区,而社区文化作为地方性知识则以异质的姿态与国家法产生一种紧张关系,削弱法律在农村的权威作用。
先是20世纪50年代末的公社化造就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经济控制模式与行政控制网络,使得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渗入和控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和深度。再加上改革开放后各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打出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政策,对民间的宗族活动更是默许或暗中支持,宗族活动在农村的再现已经很普遍了。
1.法律权威在农村被弱化的原因1.1历史发展的原因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的中国,农村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这套知识是正式制度所不熟悉的,但是对于生活于其中的乡民来说,它们却是生活常识,是人们之间进行社会交往和解决他们所共同面临问题的重要手段{4}。有学者作过研究,宋代以来,由于程朱理学在政治上的贯彻,逐步把古代宗法制度民间化。在一次次的运动中,国家采用政治权力、政策等方式完成,其追求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命令式效果,体现了权力在社会中运行的不可逆向性,这种方式在效率方面收效很大。
作为一个充满运动的国家,政治力量席卷了乡村社会{1}。伴随着政治运动,村落中的权力机构和基本生产单位是大队和生产队,他们是国家政治权力在农村的延伸,国家通过它们达到对农村的政治与经济控制。所以在农村是以政治权威为主。韦志明,广西玉林市玉林师范学院政法系。
而司法资源却由于其供给不足,在农村是生存于社区文化与政治权威的夹缝中,这二者在农村中的强大生命力是法律所无法比拟的。在社会学家看来,社区文化则是追求一个小传统社会。
笔者认为,法律是一种由国家制定的被赋予现代的、理性的普适性知识,其追求的是一种整齐划一的适用效果。对于法律与农村社区文化的关系,如果抛开现代与传统的二分对立认识,就会发现这二者在规范人们行为、构建社会秩序的功能等方面一致。
认识到这一点,有助于重新审读法律与农村社区文化的关系。农村法治的实践,既不应理解为国家法律制度或秩序对农村非正式制度的简单吞并、改造,也不应理解为农村非正式制度、秩序的完全自治及对国家法律制度或秩序的对抗,而应理解为两者在农村社会中的相互分工及良性互动的过程。因此农村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什么方面的问题是农民最希望通过法律解决的,是立法者和司法者甚至普法者都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有研究{2}表明,在农村,无论是在发挥作用还是与农民贴近程度方面,行政权力都比司法资源更直接。而农村的社区文化则是生于其中乡民们历史延续与感情寄托的统一,是他们的生活逻辑,社区文化以实用与感情的适用效果来规制其社区人们的行为并有效地维持着社区的秩序。然而,作为国家意图的法律,不能在不恰当的时机和方面对农村社区进行全方位的干预,那样只能适得其反。
但是这种强制方式不能从根本上根除宗族活动,因此在观念与感情上,村民们对宗族活动有亲近感。过去对农村的立法及普法宣传多数是管理性的法律,而授权性法律及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法律还不够多,农民难以从法律中直接感受到自身的利益。
从全国范围来看,利用宗法制度的民间变形-家族制度-实施地方统治是普遍现象{1}。这样,在社区文化还能有效地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的时候,法律作为另一种知识系统,就不能轻易地进入农村社区,当它不能有效地解决农村生活问题的时候,对农村社会来说就是一种异质。
即使需要国家层面的干预,通过政治权力也基本得到了解决,而且乡民们也习惯于以政治权力来解决。【参考文献】{1}王铭铭,王斯福.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郑永流.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来自湖北农村的实证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田成有.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M}//王铭铭,王斯福.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进入专题: 法律权威 。
然而,从中国20几年的法治建设实践来看,在中国广袤的农村社会,法律不但未获得其应有权威地位,甚至有被消融的可能。二是这些地方知识对于乡民们来说则是有历史与情感的,是他们生活的逻辑,不仅由他们创造与发展,而且依据这些知识来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非常实用。取而代之的是社会主义新思想、新观念,如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科学、民主等{1}。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量的法律被制定出来,力图将一切社会关系统统纳入法治轨道。
这些年来普法活动效果不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普法方式过于简单,普法内容过于形式化,过于求全。宗族活动的再现意味着农村传统的复兴,于是在农村中形成了以传统、习惯、宗族活动、乡规民约等为特征的社区文化。
所以要扭转法律在农村农民中的这种状况,法律生活化、法律乡村化应是今后立法与普法的主题。目前的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复杂多变,农村与现代社会的联系及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大大加速农村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法律进入农村的时机已经到来。
生活于小社区的人们自小就熟悉它,眼见它被实施,也参与对它的改造{3}。如果不假思索不加区别地进入农村,势必会遇到在农村中仍然发挥很大作用的社区文化的规避甚至抵触,法律就发挥不了其权威作用。
从人类文化学的视角看,没有任何一种文化应被排斥于人类文化的整体之外,文化没有高低之分,只能被认识,而不能被评断。面对这一现象,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寻找原因。相比之下,农村中的社区文化就简单实用多了。一来它没有法律那样难以读懂的语言文字,乡民们从小就耳闻目睹,口传身授,都能懂得这些地方知识并以其为行为准则,因为这些知识是不需要任何文字来表达的。
在法治社会里,法律在社会控制机制里应是最权威的调控机制,应被尊处于最权威的地位。随着改革开放后国家权力的回缩,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控制减弱了,在农村社会中出现了相对的自由空间。
然而法律在哪些方面进入农村比较合适却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法律可以在恰当的时机和方面进入农村社会。
他们对法律的理解更多地是借助于读书人、当官的人、干部等这些所谓的知识精英们的间接解读。另一方面,在我国,最能代表法律与公正的法院与律师却远离农村,法院最基层组织也只是设在县城,而能给农村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事务所也只到县城为止,有的边远小县城甚至没有一个律师事务所,这在无形之中拉大了法律资源与农村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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